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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哥 发表于 2007-6-25 10:39 PM

委屈!请全国人们看看深圳交警的行为!!这样合法?合理?合情吗?(转贴)

[font=Tahoma]委屈!请全国人们看看深圳交警的行为!!这样合法?合理?合情吗?

[/font][size=12px]时间:2007年6月23日15时
地点:深圳市皇岗口岸社会停车场“内”(请注意,是内而不是外!)
人物:我、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口岸大队某一交警

事情经过:
当天,我与家人从广州驾车到深圳皇岗,准备把车停在皇岗的社会停车场内后与家人一起到香港。在停车场内,我按停车场工作人员的指示倒车时,一不小心,车屁股碰了一台停在旁边的轿车(粤B****)。我马上下车查看了两辆车的情况:我的车基本没事,对方的车前唇螺丝位有点脱离。当时对方车辆没有人,但我还是第一时间拨打了110,让警察过来开《事故认定书》并向保险公司报了险。(PS:我的车买了全保,所以对我本人没什么损失,只是耽误时间而已)。

由于当天天气十分炎热,我不忍心让家里人陪我一起等,就让他们先过关去香港,只剩下我和我老婆等交警过来处理。大概过了10分钟,交警过来了,在查看过两车情况并拍下照片后,就让我拿上证件到警车那里找他。到这里为止,我还觉得事情应该很快可以结束了,但想不到的事情接着就发生了!
当我把证件交给坐在警车里的JC后(车内有空调,我站在车外,温度起码35°,而且没有任何遮挡物!),
JC问我:“你是不是赶时间啊”。
我说:“是啊,赶着过关”。(这时我想,特区的JC就是和内地JC不同,以人为本)
JC说:“你倒车是违法的,要罚款!”(晕!我听了这句话后,口足足张了10秒钟都讲不出话)
我马上说:“不是啊,我是在停车场里面倒车,不是在道路上啊!”(这时我真是觉得我与窦娥的心连在一起了)
JC说:“那不管,凡是出了《事故认定书“就一定要罚款。”
我又说:“但我在广州也曾经倒车碰过别人,但广州的交警没有要罚款啊”。
JC说:“这里是特区,和广州不同!”(这话一出,我真的无语了)
我问:“要罚多少?”
JC:“400”。(晕!就算我自己掏钱陪对方的车要不用400啊!这警察太黑了!)
我马上说:“那不好意思了,JCSS,能不能不开《事故认定书了》?”
JC斩钉截铁的说:“不行,已经写好了,没得取消!”在以上谈话的过程中,JC已经把《事故认定书》和《罚单》开好并让我签名。
这时,我真的是不想签名,不是400块钱的问题,而是我觉得真的是好冤枉啊!但我想到我的家人已经在香港那边等我,而我的老婆一直陪着我被太阳晒着,我的心里真的不忍心让他们陪我在这里受气,同时我也清楚,我不签名的话,警察肯定不会把《事故认定书》和《罚单》给我,而是会让我星期四到他们的交警大队找他们队长处理。一方面我真的没有这个时间跟他耗,另一方面,被我撞的车的车主就不能凭《事故认定书》到保险公司理赔(也许那个警察也看出这一点)。最后,我唯有在两份东西上签上名字!(这时我真他妈的感受到什么是卖国求荣!)

交警处理完后,我把其中一份《事故认定书》放在停车场管理员那里,让他帮忙转交给对方车主,之后我就和我老婆急急忙忙过关去香港。但一路上我的心真的十分不舒服,觉得中国的警察太黑了。最后我决定投诉他!
1、15:50 我拨通深圳110,跟他们说我要投诉交通警察,他们给了我一个号码,说是深圳交通管理局的,号码为0755-84469046;
2、15:55 我拨通了0755-84450946,一位女工作人员接的电话,我把刚才发生的事情向他们描述了一次,并直截了当的问她 “在深圳停车场倒车是否违法?“她说要问一下,然后就走开了。过了几分钟后,她回来跟我说,你直接去投诉那个警察吧,并告诉了我另外一个电话号码,说是投诉用的,号码为0755-84469054;
3、16:05 我拨打那个投诉电话0755-84469054,但一直没人接听,我猜想是星期六的缘故,我决定星期一再打。
4、16:10 在向深圳方面投诉不成功后,我拨打了广州的110,问他们投诉深圳市交警的电话或者省厅负责警察投诉的电话,他们给了我一个号码,说是专门投诉深圳警察的,电话为020-36220811。
16:12        我马上拨打那个电话,但结果和深圳一样:没人接听!我想也是放假的缘故,星期一我会在打的!

今天(6-24)我从香港回来后,仔细的查看了那份《事故认定书》和《罚单》(附件为相关图片),并通过网络查阅了相关资料后,更让我对这个交警的处罚更怀疑。
《事故认定书》上,写着我的违法代码为:018(图片1),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全文》50条、82条第2点(图片2);《罚单》上,写着我的违法行为为:346(图片3),依据为《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17条第1款第2项(图片4);

根据从网上查阅的资料我希望深圳交警能就我下面的问题进行解答: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全文》50条为:”第五十条 机动车倒车时,应当察明车后情况,确认安全后倒车。不得在铁路道口、交叉路口、单行路、桥梁、急弯、陡坡或者隧道中倒车。"(图片5)。
对这一条,我没有任何异议。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全文》第82条为:“第八十二条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或者在车道内停车;(二)在匝道、加速车道或者减速车道上超车;(三)骑、轧车行道分界线或者在路肩上行驶;(四)非紧急情况时在应急车道行驶或者停车;(五)试车或者学习驾驶机动车。” (图片6)。
而我呢,是在停车场啊!不是在高速公路,所以我对这点绝对有异议。


3、《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17条第十七条内容为:“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四百元罚款:(一)遇有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强行超车或者占用对向车道的;(二)超速行驶或者逆向、倒退行驶的;(三)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车辆的;(四)驾驶客运车辆不按规定路线行驶或者在道路上随意上下客、不按规定站点停靠的;(五)驾驶的车辆车体残损、机件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图片7)。对于这一点,我是最不能接受的,条例里面写的是城市道路,而不是停车场这一特定环境!试问一下,在停车场怎能不倒车啊!!!

4、在广州,我也曾经倒车与其他车辆发生碰撞,交警在开完《事故认定书》后并没有说要罚某一方,难道深圳真的有开了《事故认定书》就必须开《罚单》的规定?难道这就是特区的特别所在?

5、该JC是否因为像我朋友说的那样,因为现在是月底和季度末,JC都要抢时间完成任务!??

6、最后一点,也就是最重要一点:到底在停车场内倒车是否违法!


[size=2][color=red]PS:我不是不舍得400块钱,而是看不过JC的做法,因为我不是第一次受JC的气。这次我希望通过网络的力量,将这件事情曝光!如果最后能把这次处罚取消(虽然我知道是不可能的),我将把400块钱娟到慈善机构!希望各位网友能帮我一把![/color][/size][/size]

七哥 发表于 2007-6-25 10:40 PM

6-25投诉过程(转贴)

今天我一早就打电话到0755-84469054投诉,那个接电话的小姐听了我的描述后(我当时用普通话说的),然后说等一等,就用粤语问旁边的同事(我想她是以为我不懂粤语)。
小姐:停车场事故是不是要开罚单?
某人:事故要开。
小姐:但是停车场啊。
某人:…………,有人问?
小姐:现在就有人打电话过来投诉啊。
某人:那让他到交警大队那边找人处理。
然后那个小姐就对我说:你要…………”,
我没等她说完就对说:我不找他们交警大队,我给400块钱没问题!我现在的问题是要投诉那个JC,而不是取消这罚单!如果你们不能给我满意的答复,我就到省厅去投诉。
小姐:那我帮你帮你转达。
我说:刚刚的对话我有录音的,如果你们不处理,我就去信访!

接着我就打电话到“广东省公安厅交通管理网上监督”的电话,020-83111536,结果比那个深圳JC更可气!
某人:什么事?
我:我要投诉深圳JC。
某人:那你打电话给深圳公安局。(废话,那里接受我还要到这里?)
我:那边的处理方式我不满意。
某人:那你要怎样?(又是废话,打投诉电话当然是投诉的!)
我:我要向省厅投诉。
某人:那你要通过文字方式。(真不懂,那这个投诉电话又有什么用途呢?)
我:那地址是哪里?
某人:************(那个人很不耐烦的)
我:我想问一下你的工号是多少?
对方啪的一声把电话给挂了!(…………,无语。原来这就是传说中的网络监督电话啊!)
我唯有说:中国的警察,你太有才了!

七哥 发表于 2007-6-25 10:44 PM

这是我在另外的一个汽车网站转贴的,居然在特区里面发生这样的事,实在是令人难以置信!我相信这不涉及政治,不会违反版规的吧!

大色无边 发表于 2007-6-25 10:53 PM

:db :db :db :db

罗基司卡 发表于 2007-6-25 10:55 PM

:L :L :L :L :L

sky6868 发表于 2007-6-25 11:07 PM

也太黑了吧,这样的事都有

happy 发表于 2007-6-26 08:05 AM

我也倒车和别人发生过碰撞,没有被罚款.因为忙所以一直也没有去修车,《事故认定书》还在.
告他们!!坚决支持你!!

嘀嘀叭叭 发表于 2007-6-26 03:44 PM

支持你!中国的JC都TMD的一群SB。

胡说八道 发表于 2007-6-29 12:25 AM

先行政复议~如果不行,先发律师函,如果无效就改成起诉~
找广州媒体,尤其是南方都市报~
现在广东省提倡"和谐社会",给了维护"和谐社会"建设,该信访就信访,该投诉就投诉~
找省厅的人~效果会好很多~

的士 发表于 2007-6-29 09:01 AM

竟会有这事。。。:L :L :L

fanriliang 发表于 2007-6-29 06:09 PM

简直没人性 :@

小树 发表于 2007-7-2 12:20 AM

中国JC就是这样~
说一套做一套~
我已经领教过N次啦~:@

ghostqiu 发表于 2007-7-2 01:23 PM

:hei:
车主好人得制!!
个特区JC系米见车主好虾又虾下区啊?!!:@ :@
唉~~~~

沙文主义 发表于 2007-7-2 01:57 PM

:@ :@ :@ :@ :@ :@ :@ 无语的气愤

听风 发表于 2007-7-2 05:08 PM

很遗憾,这位警察的的所为是在程序和法律条文应用上是没错的。可能是不合情但却是合法的。
1、因为车主的过错,导致了事故的发生;
2、事故造成了财产的损失;
3、车主对此事故的造成负不可推卸的责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交警对车主应作出处罚。

︶ㄣQ版龍(_少 发表于 2007-7-2 05:45 PM

很遗憾,这位警察的的所为是在程序和法律条文应用上是没错的。可能是不合情但却是合法的。
1、因为车主的过错,导致了事故的发生;
2、事故造成了财产的损失;
3、车主对此事故的造成负不可推卸的责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交警对车主应作出处罚。

七哥 发表于 2007-7-2 06:21 PM

[quote]原帖由 [i]听风[/i] 于 2007-7-2 05:08 PM 发表 [url=http://www.hondafun.net/redirect.php?goto=findpost&pid=71533&ptid=7234][img]http://www.hondafun.net/images/common/back.gif[/img][/url]
很遗憾,这位警察的的所为是在程序和法律条文应用上是没错的。可能是不合情但却是合法的。
1、因为车主的过错,导致了事故的发生;
2、事故造成了财产的损失;
3、车主对此事故的造成负不可推卸的责任,按《 ... [/quote]
如果这样的话,那么我们是不是可以理解成我们进入停车场不要倒车进入停车位,只可以开进去。如果开进去不幸发生事故的话就不用受罚了!

听风 发表于 2007-7-7 11:13 PM

说白了,你不出事故就好,出了事故要求交警出单就要受罚.

骆驼 发表于 2007-7-8 11:28 PM

回复 #3 七哥 的帖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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