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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经验] 广州郭司机再告交警,只为规范交警的执法行为!值得大家学习与效仿!

广州郭司机再告交警,只为规范交警的执法行为!值得大家学习与效仿!


对于交警的执法罚款行为,我想现今每个车主都清楚。本来对于影响交通安全,明显障碍他人通行的行为,绝对是应该按章执罚。但国内的国情却是罚款与执法部门的利益有联系,所以经常出现的情况是通过“执法陷阱”来罚款,又或者是对一些根本不影响到正常交通的车辆停放以没有停车标志为由进行罚款。
对于这样为“人民币”服务的行为,虽然身为车主我们极其痛恨,但作为一个身处法治社会的守法公民,是不主张像那个退伍军人一样用拳头来解决问题的。我们应该像以下这位“郭司机”一样,用法律来解决违法执法的违法行为!
让我们以“排山倒海”的诉讼,来迎头痛击那些违法执法行为!

广州郭司机又告交警

大洋新闻 时间: 2008-01-11 来源: 广州日报 作者: 练情情、罗桦琳
  本报讯 (记者练情情、罗桦琳)广州司机郭沛铭,自“申辩被重罚告交警”一案后,昨日又以两案将广州交警告上法庭,要求撤销对他的两次罚款。两案均在白云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郭沛铭称,他频繁状告交警,并非与交警斗气,而是希望交警能够规范执法行为,不要以为凡事可以“一罚了事”。
  案一:
  2007年9月21日,郭司机外出办事时将车停靠在教育路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门口。交警支队越秀大队民警何某巡逻至此时,发现该车停放地点属于有禁停标线(即黄色实线)的路段,且驾驶人离开车辆,用数码相机拍摄了该车违法行为。之后越秀大队对郭司机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郭司机:既有收费咪表又有禁停线,到底能不能停?
  交警:经现场勘查,发现原告所说的“路边有咪表,认为可临时停车”与事实不符。事实是在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光大银行、车库和南朝街牌坊这四个门口近五十米的非机动车道上,地面没有任何停车位画线标示,路边也没有咪表,不属于合法停车场地,而在这段路之外的前后路段均有停车位。因此,这将近五十米的路段是预留的,原告却理解为“可以停车”。
  案二:
  2007年8月21日,郭司机的车从越秀北拐至东风路段,在引桥下因借用公交车专用道超过30米才变道,被东山大队执勤交警用数码摄录机摄下,其后交警支队机动大队依据相关法规对其罚款150元。
  郭司机:客观条件导致无法变道,这也是司机的错?
  交警:根据法律规定,在特殊情况下,可借用公交车道30米,但原告行驶了56米,已经超出规定。
  郭司机:公交车道至少长达150米,在行驶了56米后转道,证明我在主观上并非故意占道。而且,我占道是为了避免道路堵塞,这样做并未造成社会危害性,按照规定不构成违法行为。
  40岁郭沛铭是广东明境律师事务所专职司机,已经有十几年车龄。自从去年9月因申辩而被交警重罚事件之后,他多次告交警,对每次交警对他作出的行政处罚都要“斤斤计较”,上法庭讨个明明白白的说法。
http://gzdaily.dayoo.com/html/2008-01/11/content_110320.htm

无言独上西楼,月如钩。
寂寞梧桐深院,锁清秋。
剪不断,理还乱,是离愁。
别是一般滋味,在心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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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提成,和贪污受贿并没有本质上的区别,都是以损害社会公众的合法利益来为个别部门或个人谋利!

令执法者不再是以社会公平与正义为行事准则,甚至为了部门自身利益而不惜损害社会的公平与正义,是法治社会的“毒瘤”!

每一个有良知的人,都应该与这样的“毒瘤”坚决斗争!

无言独上西楼,月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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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决支持斗争不正当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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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成是不可能有的了,每天规定抄多少证是有的.没抄够就扣分,你说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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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听风 于 2008-1-18 09:05 PM 发表
提成是不可能有的了,每天规定抄多少证是有的.没抄够就扣分,你说怎么办?
赤裸裸地直接提成当然谁也不会那样做,都是通过“办案经费”、“补贴”等名义来提成给交警的,省政协委员在去年的两会上已经提出了这个问题。

对于陷阱罚款,及不合理的罚款,大家应该坚决告上法院。

大家这两天有没有看香港电视,香港的新闻已经报道,某一警区的交通警员,用速测雷达而处罚其认为超速的车辆。被车主告上法院后,经调查发现该区警员没有完全按照雷达生产厂家的指引来使用。结果警方要重新联系之前所有被同一方式测速处罚的车主。接下来很可能的结果就是法院判警方的处罚决定无效,而且其它车主的处罚也可以退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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